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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及相关国际公约在我国的适用

更新时间:2015.03.21

【专业类别】:综合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张广良芮松艳
【出版时间】:2007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期刊性质】:普通期刊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TRIPS协议、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法律适用、国际公约优先适用原则

【摘要】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适用上, 我国法院在遵循“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 即当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与我国国内法有不同规定, 且我国未声明保留的情形下, 应优先适用国际公约。在现行的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 《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等国际公约的适用主要在于确定外国权利人是否有权在中国主张权利以及能主张何种类型的知识产权, 至于侵权是否成立及侵权成立后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法院只能适用国内法的规定。在是否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上, TR IPS协议不同于《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等国际公约, 原则上不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

【目录】

一、TR IPS协议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在我国法院的适用现状
(一)在著作权案件中的适用
1. 著作权的确认
2. 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
(二)在商标权案件中的适用
(三)在厂商名称权案件中的适用
二、TRIPS 协议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在我国法院的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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