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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机制

更新时间:2013.06.25

【专业类别】:专利
【文献性质】:会议论文
【作  者】:吕甲木;
【出版时间】:2009年01月01日
【会议时间】:2009年01月
【文集出版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
【会议名称】:200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年会暨中国律师知识产权高层论坛
【会议文名集】:200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年会暨中国律师知识产权高层论坛论文集(下)
【作者单位】: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
【副 标 题】:以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为视角
【关键词】专利侵权

【摘要】利益平衡是法律的目的,也是法学方法论和司法的裁判规则。知识产权的立法和司法就是通过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与其他相关主体及社会公众间的利益进行衡量,达到彼此间利益平衡的目的。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的目的和基本功能。为了使法定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能起到利益平衡的功能,为了避免因法官自由裁量差异过大导致利益失衡,应该明确法定赔偿是全面赔偿原则的补充,只有在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结合知识产权的类型和性质、侵权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手段和情节、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等因素,制定一套操作性强的知识产权法定赔偿适用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