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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需要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吗?

更新时间:2013.06.20

【专业类别】:其他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刘旭霞; 宋芳
【出版时间】:2012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期刊性质】:普通期刊
【作者单位】: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支持基金】:本文是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研究课题 “抗虫转基因水稻新品种培育”(2011ZX08001-00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转基因农业生物技术可持续发展研究”(11AZD107)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副 标 题】:以我国种业发展为基点
【关键词】新型知识产权

【摘要】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是UPOV公约1991年文本引入的制度,作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利扩张的表现形式,将对我国种业的发展产生影响。我国种业的育种创新能力、种业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还很弱,建立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不利于我国种业的发展。我国应利用国际条约为发展中国家规定的缓冲期来寻求生机,完善与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相关的育种体制,改善育种创新环境,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配套制度。

【目录】

一、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与我国种业品种保护现状
(一)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
(二)我国种业品种保护现状
二、近期建立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不利于我国种业的发展
(一)依赖性派生品种的认定缺乏统一标准使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不具可操作性
(二)育种创新能力弱使我国种业在依赖性派生品种保护制度下受制于人
(三)国际竞争力弱使我国种业在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下难以走出国门
三、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的远期构建
(一)依赖性派生品种认定的国际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二)完善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要求的配套制度
(三)创造我国加入UPOV 公约1991 年文本的创新育种环境
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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