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 名:李中圣
性 别:男
职位职称:金杜律师事务所顾问
工作单位:金杜律师事务所
学 历:学士
专 业:法学
学 校:吉林大学
学 历:硕士
专 业:法学
学 校:吉林大学
自1983年至1993年,从教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被破格晋升副教授;
1993年4月开始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审判员;
1994年2月负责组建深圳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直至2005年3月一直任庭长职务;
2005年3月加入金杜律师事务所;
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商业服务
主要执业领域为专利侵权、商标侵权、计算机软件侵权、不正当竞争侵权和垄断民事侵权纠纷;专利无效和商标撤销行政诉讼纠纷;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李中圣律师曾代表七十余家美国、欧洲和日本的跨国公司,打击发生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或应对它们在中国被提起的诉讼案件,卓有成效地维护了客户的权益。
李中圣律师积十年教学和研究的经验,有扎实学术功底和系统知识基础。有十二年审判工作经历,谙熟审判规律和法院工作机制,是知识产权诉讼方面的知名专家。李中圣担任法官工作期间,审理几百宗知识产权案,如索尼(SONY)、惠普(HP)等专利案、江诗丹顿(VACHERON CONSTANTIN)、伯爵(Piaget)、卡蒂亚(Cartier)、登喜路(dunhill)、耐克(Nike)和路易威登(LV)等商标案、英特尔(Intel)等软件案。一些裁判文书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或作中美两国政府知识产权谈判的素材,受到中国政府和外国当事人的肯定。
李中圣律师的工作语言是中文和英文。
论文:
[1]李中圣.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J].天津社会科学,1990,03:53-58.
[2]张静,李中圣.论企业资金[J].经济纵横,1990,02:39-41.
[3]李中圣.经济法概念的理论分歧[J].天津社会科学,1991,02:88-92.
[4]李中圣.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指导原则[J].社会科学,1991,04:41-43.
[5]李中圣.关于软法律约束的初步研究[J].学习与探索,1991,01:34-39.
[6]林喆,李中圣.深化对权利义务的研究——民主法制权利义务研讨会综述[J].中国法学,1991,01:38-41.
[7]李中圣.关于经济法体系问题的研究[J].中国法学,1991,04:86-92+62.
[8]李中圣.试论经济程序法[J].法学研究,1992,02:50-55.
[9]李中圣.经济法实施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2,03:29-35.
[10]李中圣.关于政府经济自由裁量权的探讨[J].社会科学,1992,07:35-38.
[11]李中圣.社会经济运行与法律机制[J].天津社会科学,1992,04:86-88.
[12]李中圣.经济法泛论[J].当代法学,1993,04:45-50.
[13]李中圣.经济法: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01:37-42.
[14]李中圣.关于经济法调整的研究[J].法学研究,1994,02:50-55.
[15]李中圣.商标侵权诉讼的主体、诉权和责任[J].人民司法,2002,12:19-21.
[16]李中圣.关于专利侵权诉讼的案件中止审理问题[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05:62-64.
[17]李中圣.专利侵权诉讼的中止审理[J].中国专利与商标,1996,04:32-37.
[18]李中圣.对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止审理问题的认识[J].人民司法,1997,01: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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