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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5.06.10

姓   名:蒋新华

性   别:

职位职称:副院长

工作单位:新疆高级人民法院

学历学位:

学  历:学士

学  校:西北政法大学

学  历:硕士

专  业:法律硕士

学  校:西北政法大学

工作简历:

1984年7月,从西北政法大学本科毕业,被分配到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先后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经济审判庭副庭长、庭长、研究室主任。

1985年,被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借调到全国法院业余法律大学新疆分校任教,先后任法律逻辑学、婚姻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及政治经济学任课教师,并担任政治经济学教研组组长。

1998年9月,她考入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2001年7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

2001年7月,在乌鲁木齐市委面向全疆公开选拔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考核中,她以考试第一名的成绩走上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工作岗位。

2009年12月,她被选调到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二庭庭长。

现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业务领域:

司法审判

 

主要成果:

发表论文:

[1]蒋新华. 浅析行政裁量司法审查的范围及合理性原则[J]. 法学杂志,2010,11:100-103.

[2]《“受”而非“贿”与“流”而不“失”》

[3]《论设立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理性思考与现实选择》

经典案例: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建设运输公司劳动服务公司银海商贸公司诉乌鲁木齐铁路局二宫储运购销总公司货物运输合同赔偿案

2、胡某1等诉哈密铁路分局等人身损害赔偿

社会荣誉

1986年-1987年,连续被全国法院业余法律大学新疆分校评为优秀教师。

1997年12月,论文《论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理论研讨会二等奖。

1998年荣立个人三等功。

2001年,论文《论设立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理性思考与现实选择》获全国法院第十三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 2004年被评为乌鲁木齐市政法系统调研先进个人。

2005年1月,论文《论设立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价值及其构想》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社科成果新疆第六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

 2005年7月,论文《从个人利益最大化透视受贿罪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适用》被中国犯罪学会犯罪对策专委会第四次学术研讨会评为二等奖。

 2005年被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犯罪对策专业委员会授予优秀会员称号。

2007年,论文《“受”而非“贿”与“流”而不“失”》被中国犯罪学会犯罪对策专委会第五次学术研讨会评为一等奖。

2008年9月,论文《西部企业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获第三届“中国•西部法治论坛”论文三等奖。

2009年7月,在中共中央党校新疆班学习被评为优秀学员。

2010年9月26日,被新疆法学会评为十大新疆优秀法学家。

2010年撰写的论文《行政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荣获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二届学会研讨会三等奖。

2011年7月,被中宣部、司法部授予2006年至2010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

2011年10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全国审理破产案件先进个人。

2011年11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2011年12月,被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评为优秀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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