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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问题研究

更新时间:2015.10.18

【项目名称】:WTO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问题研究
【项目编号】:02JAZ82001
【立项时间】:2002年
【项目类型】: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
【项目性质】:一般项目
【负 责 人】:吴汉东
【工作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项目成果

本课题在课题组组长吴汉东教授带领下,由19名知识产权专业博士共同攻关,历时两年多协力完成,50多篇阶段性成果大多发表在CSSCI学术期刊上,72万字的最终成果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

  本课题最终成果由序言和20章组成,包括“第一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与发展;第二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第三章  知识产权国际化所面临的挑战;第四章  后TRIPS时代的国际贸易体制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第五章  关于《知识产权协定》的反思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改革;第六章  WTO与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第七章  《知识产权协定》在发达国家的实施;第八章  《知识产权协定》在发展中国家的实施;第九章  《知识产权协定》在我国实施的几个特殊问题研究;第十章  论版权的国际保护;第十一章  商标国际保护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第十二章  专利国际保护;第十三章  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第十四章  集成电路的国际保护:形成、发展与反思;第十五章  植物新品种的国际保护;第十六章  论商号的国际保护;第十七章  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第十八章  传统知识的国际保护;第十九章  遗传资源的国际保护制度及其立法例比较;第二十章  《生物多样性公约》与知识产权保护。

  从内容上看,系统地描述了WTO环境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发展与变革的全貌,分析制度形成的原因与发展的过程,以及推动发展过程中的动力性因素和影响性因素。从研究方法上看,最终成果将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放在国际贸易体制与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国际环境保护、生物技术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以及环境之间的关系等视角下考察,视角多维度,论证有深度,结论具有可信度。

  最终成果创造性地考察了WTO成立后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以及新兴工业化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国内制度安排与国际战略,首次归纳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法律原则负载着法律制度的价值,是各个具体规则的来源和依据,是对上述制度价值与制度规则的抽象和概括。在19世纪,当许多国家认识到各国采用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不具有很好的效果时,知识产权的国际化便开始了。依据法律原则的普适性与层次性,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原则分为两个类型:一是构建该项法律制度而具有基础性意义的准则;二是存在于该项法律制度之中且本身可以直接适用的原则。最终成果认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应包括国民待遇原则、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公共利益原则。

  最终成果还面向现实,对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面临的挑战进行了回应,研究成果大大突破了现有研究的认识方法和认识范围,结论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该最终成果提出了以下建议:1、对几种类型的传统知识(文学艺术作品和发明创造),可以适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或者认证标志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给予保护;2、某些新的产权概念,如公共财产权(或者团体财产权)也许能够被用来解决“创作者”或者“发明人”模糊不清者的知识产权保护;3、建立追续权制度,让那些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为素材进行创作而产生的作品,在转售时向传统知识所有人支付报酬;4、对依据本土知识(Indigenous Knowledge)开发的发明,提出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建立一套新的规则,也许可以使这样的行业避免不必要的损害,还可以与有关的权利所有人进行协商,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5、对某些传统知识的使用也可能产生基于禁止盗用和不当得利的衡平救济;6、公有领域付酬制可以用来解决对某些民间文学艺术形式使用的问题;7、利益分享合同也许可以沟通短期矛盾,解决某些问题,但是,要真正地解决问题,必须建立符合市场规范的道德准则,而且能够为传统知识所有人所接受。综上所述,该最终成果具有极高的学术价值,其结论具有较强的实用性,能够对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司知识产权部门等实务部门发挥重大参考价值,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