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7.04.16
【摘要】继美欧市场之后,中国正成为第三极专利诉讼市场。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作为专利纠纷的特殊类型,常涉及SEP费/费率的裁定。在美国法域下,法院倾向于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商业导向与追求高效的SEP费/费率,做出超过诉讼请求的裁判。欧洲法域下,如果当事人愿意达成全球许可协议,法院可做出全球性的SEP费/费率判决。现阶段我国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赔偿额低的司法环境下,极易出现司法“绑架”现象。尽管我国专利法司法解释有关于SEP“实施许可条件”的规定,但是机械诉讼与缺乏推进协商的制度保障,导致司法无法满足行业需求。为节省司法资源、尊重市场本质,法院依据司法解释做出判定时,可允许当事人约定第三方仲裁,同时充分考虑协商过程中的主观状态与禁令之间的关系,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SEP费/费率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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