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11.30
【摘要】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独创性首先要确定体育赛事节目整体应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此基础之上寻找该类型作品独特的个性部分,即独创性之所在。体育赛事本身不具可版权性,纯粹竞技性的体育赛事录制也因自由表达空间较小而难谓存在独创表达,进而不应视为作品;具有娱乐观赏性的赛事供给了节目制作人更大的自由表达空间,具有独创可能性。
【来源】点击进入来源地址
【内容】{$content}
{$pics}
版权所有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资料库"研究课题组 技术支持:广州万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京公网安备:110105435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备12039890号-2)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速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