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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框架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之修法趋势研究

更新时间:2016.03.28

【专业类别】:专利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叶志华
【出版时间】:2006年03月01日
【指导老师】:周忠海
【导师职称】:教授
【论文级别】:博士论文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专利权强制许可、健康权、公共健康、多哈宣言

【摘要】与健康医疗相关的知识产权一直被认为是国际性的特殊而复杂的国际经济法律问题,其特殊性表现在医药知识产权具有特殊的特性、各国间有着不同的法律条文规定、经济背景、历史文化而有别于其它领域的知识产权,其复杂性则系因为不同国家间医药知识产权的主题牵涉广泛。对于我们而言,在各国医药产业不同的发展情形下,属于私权性质的专利权与公共健康之维护间,到底孰为重要?二者之冲突如何达成平衡与和谐?多年来一直是各国际组织非常关心和讨论的重要议题。追求一个健康环境的权利是一种基本人权,依据“马尔喀什设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序言中主题之一明确规定:“各成员国承认对于经贸关系的努力应建立在提升生活水平、确保充分就业、扩大并稳定实际收入与有效需求成长、扩展商品与服务贸易产出为目标,当考虑到对世界的资源作最适宜的用途与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宗旨下,在不同的经济发展的水平上实现各国各自的需求。”另依TRIPs协议序文中所述:“期望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阻碍因素,考虑到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实行有效和充分的保护,并确保实施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本身不会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实际上公共卫生环境比经济发展更形重要。公共健康环境危机显示了国际经济各成员国间经济发展的冲突与不均。TRIPs是国际上影响最深远的知识产权条约,是WTO各项文件附件之一。在TRIPs协议的序言中,各成员国承认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国家的基本公共政策,并且了解极不发达的国家成员为了创造可实行的技术基础而赋予国内法令实施最大弹性的特别需要。关于此点,特别是为了因应公共卫生政策的需要,专利权绝非至高无上的公共政策。如一国政府认为妥适,TRIPs协议条文即应被确保适用在药物治疗的用途上。每一条TRIPs协议条文均应依第7条与第8条规定的宗旨和原则加以阐释。WTO/TRIPs协议法律体系尝试限缩国际保护权利间的差距,并对它们加以一般国际法的规范。WTO/TRIPs协议法律体系建立了一个国家必须保护其它WTO成员国知识财产的最低标准。

【目录】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研究动机
第二节研究目的
第三节研究方法
第四节研究内容
第二章wTo关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规范背景
第一节我国加入世贸组织(wTo)的国际经济法律背景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三节wTo与TRIPS协议的历史沿革
第四节关于TRIPS协议与多哈宣言
第一目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的成立背景
第二目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主要规定及在国际法上的法律效力
第三目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于TRIPS协议之解释
第四目wTo执行“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第六段矛
第三章药品专利强制许可
第一节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意义
第二节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性质
第三节医药专利国家强制许可在国际法上的法律依据
第四章国际组织对于公共卫生议题的新近发展
第五章各主要国家或地区对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之立法与实践
第一节中国关于专利强制许可的主要规定
第一目TRIPs为我国专利法制带来的影响
第二目中国专利法相关规定中与强制许可相关的主要规定
第三目我国强制许可制度的修法建议
第二节加拿大关于专利强制许可的主要规定
第三节挪威关于专利强制许可的主要规定
第四节欧盟关于专利强制许可的主要规定
第五节南非关于强制许可的实践
第六节巴西关于强制许可的实践
第七节印度关于强制许可的主要规定
第八节瑞士关于强制许可之规定
第九节台湾地区关于强制许可的主要规定
第六章wTo专利强制许可法制检讨
第一节TRIPs协议对于强制许可的法制检讨
第一目关于TRIPs协定第27条的法制检讨
第二目关于TRIPs协定第JI条的法制检讨
第三目关于TAPS协议第65, 66条规定的法制检讨
第二节“多哈宣言”的法制检讨
第七章结论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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