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20
【摘要】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信息不应是信息论意义上的信息,而应是控制论意义上的信息,即具有"同型结构+意义"双重结构。这有其法学上的规范意义。具备"源于人、有价值、法定性"条件的信息即可成为知识产权的对象,其特点有主客观双重属性、与载体的可分离性、可复制性、可传递性、可共享性等。知识产权的诸多困境即源于信息的主客观双重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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