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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商标商品化立体使用的行为判定

更新时间:2015.04.05

【专业类别】:商标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袁秀挺、凌宗亮
【出版时间】:2014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河北法学
【期刊性质】:核心期刊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法学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支持基金】:中国法学会2012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CLS(2012)Y34]
【副 标 题】:由“假冒海宝”案引出
【关键词】复制、立体商标、商标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罪

【摘要】 将"海宝"造型用作立体商品形状,既是对平面美术作品的复制,也是对平面商标的立体化使用。该行为一方面要受著作权人复制权的规制,一方面需判断是否落入商标权保护的范围。对此需考察使用平面商标的该商品形状是否具有非功能性和显著性的特征,符合上述要件,方可认为该立体化使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应受商标权人控制。但这种使用并非对相同商标的使用,故"假冒海宝"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 平面到立体复制的判断
三、平面商标商品化使用属于商标使用的判断
四、平面商标商品化使用不构成相同商标的使用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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