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3.26
【摘要】即使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如果不能证明有实际的混淆,驰名商标所有人也不能禁止他人在与驰名商标无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或者注册。这是加拿大最高法院在2006年6月2日发布的两个与驰名商标有关的案件中表达的新的司法倾向。这个倾向有别于以往的宽泛地在一切领域保护驰名商标的做法,因此被誉为标志性的判决。
【目录】
一、Veuve Clicquot案
二、Barbie’s 案
三、几点看法
(一)法院比较轻易地接受商标所有人关于驰名商标的主张。
(二)法院也没有否定驰名商标可以获得跨类保护的特权。
(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商标所有人并不直接获得了跨类保护的特权。
(四)驰名商标所有人请求获得绝对保护,其必须承担证明混淆的可能性或者实际混淆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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