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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制度选择

更新时间:2015.03.26

【专业类别】:商标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张玉敏
【出版时间】:2005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期刊性质】:普通期刊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支持基金】:本文是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第四方物流与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成长》(Y60435858) 的研究成果之一。
【关键词】地理标志、保护历史、保护途径、双轨制

【摘要】地理标志保护问题无论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还是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都是一个备受重视而又分歧很大的问题。笔者通过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历史回顾,指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之争,说到底是各国的经济利益之争,知识产权不过是各国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甚至政治目的的工具,期望利益对立的不同国家在短期内达成一致意见是不太可能的。我国是地理标志资源大国,提高保护水平对我国有利,因此,我国在国际谈判中应当采取支持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立场。在保护模式的选择上,应当采取双轨制,即对于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有重要意义的茶叶、中草药等的地理标志,采取专门立法的方式,由专门的机构负责注册保护,其他产品的地理标志,继续按照商标法通过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方式保护。

【目录】

一、 地理标志保护的历史回顾
二、 各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
(一)通过注册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保护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三)专门法保护
三、 我国应当采取的政策和保护模式
(一) 政策——强保护
(二) 保护模式——双轨制
(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不应当负责地理标志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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