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3.06.25
【摘要】根据最高法院的见解,确认不侵权之诉与专利侵权之诉的本质相同,都属于侵权之诉。2001年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向江苏省高院起诉苏州朗力福保健品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后,最高法院对此案是否受理做出首肯,使得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正式地纳入到了专利纠纷诉讼类型中。确认不侵权之诉与专利侵权之诉有许多共性的地方,只是原被告刚好"角色相反"。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只有专利权人才有权作为原告,被告是涉嫌侵权人;而确认不侵权之诉中,专利权人作为被告,涉嫌侵权人作为原告主动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行为不构成对被告专利权的侵犯。但不容否认,如何作为原告主动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它与专利侵权诉讼的抗辩方法有哪些关联,还有许多值得探讨的地方。本文以西安某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称"西安公司")诉江苏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江苏公司")确认不侵权专利权为例,提出了专利侵权之诉的"虚实对抗"原理,具体地分析从确认不侵权之诉所引发的先用权抗辩、不侵权抗辩以及现有技术抗辩等法律问题,供业内人士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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