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3.06.20
【摘要】我国在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上,尽管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但仍存在许多缺陷。在新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环境下,我国应采用逐步向UPOV公约1991年文本过渡的方式,提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法律位阶。在品种权立法中应体现我国农业特点,丰富品种权内容,建立和完善权利耗尽原则、先用权制度、强制许可制度等,完善相应的配套法律措施,并借鉴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引入CBD理念。同时,我国还应建立健全品种权审查、审判的技术支撑体系,针对侵权现象严重的现状,加强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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