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3.06.20
【摘要】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临时禁令"制度,具有制度创新的示范效应。但这种立法体例也使人很容易对这一制度的性质产生误解,即简单地把临时禁令视为受害人的一项实体请求权,而忽视其属于行为保全制度的程序法特性。从司法实践来看,知识产权的禁令制度适用效果较好,随着从事后损害赔偿救济向事前防范方向转变的法律理念的发展,行为保全制度适用的需求已超出了现有立法设定的范围,因此将其上升为普遍适用的程序制度既是立法完善的需要也是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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