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码:
[免费注册] [忘记密码]

不区分大小写,换一张

知信通 >  论著资料 > 正文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与TRIPS协议的衔接及完善

更新时间:2013.06.20

【专业类别】:综合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魏峰林
【出版时间】:2009年01月01日
【指导老师】:孙新强
【导师职称】:教授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
【关键词】知识产权国际

【摘要】?在当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为TRIPS协议)发挥了主导作用,是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根据加入WTO的要求,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必须与TRIPS协议保持一致。而对于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学者们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本文从我国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入手,对比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深入分析我国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以期能对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所裨益。本文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TRIPS协议产生的背景。在TRIPS协定生效以前,传统国际公约和协定在一定范围内的适用,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以往的公约没有制定一套相对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而且多个条约之间有时相互冲突。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企图修改原有的国际公约,以提高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标准,但遭到发展中国家的坚决抵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世界贸易组织把商品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捆绑在一起,发展中国家最终改变了其立场,并最终签订了TRIPS协议。 第二章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本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现状”,主要论述了我国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改;第二节,“我国学者关于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争论”,从学者们对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争议的根源出发,通过分析论证,判断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高低:第三节,“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趋势”,讲述了TRIPS协议为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确立了一系列新的标准与制度,并且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的协定共同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支柱。因此,我国应该在TRIPS协议的基础上,尽快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达到一个更高的水平。 第三章有关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利用的标准,对知识产权有关客体“版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及“未披露过的信息”作了具体细致的对比分析。 第四章知识产权执法,通过对TRIPS协议所规定的“总义务”、“民事与行政程序及救济”、“临时措施”及“刑事程序”进行分析,论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立法建议。

【目录】


中文摘要8-10
ABSTRACT10-12
引言12-13
第一章 TRIPS协议产生的背景13-15
第二章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15-22
第一节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现状15-16
第二节 我国学者关于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争论16-20
第三节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趋势20-22
第三章 有关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利用的标准22-44
第一节 版权与有关权22-30
一、版权保护客体22-26
二、版权限制与例外26-30
第二节 商标30-35
一、商标保护客体30-31
二、商标侵权行为认定31-32
三、服务商标保护32-33
四、驰名商标保护33-34
五、商标权的限制34-35
第三节 地理标志35-37
第四节 专利权限制37-41
一、所授权利之例外37-38
二、未经权利持有人许可的其他使用38-41
第五节 未披露过的信息的保护41-44
第四章 知识产权执法44-53
第一节 总义务44-46
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44-45
二、有关知识产权执法的程序规定45-46
第二节 民事与行政程序及救济46-49
第三节 临时措施49-50
第四节 刑事程序50-53
结语53-54
参考文献54-58
致谢58-59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59

【来源】点击进入来源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