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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的两点建议

更新时间:2013.06.20

【专业类别】:著作权
【文献性质】:会议论文
【作  者】:毛牧然
【出版时间】:2012年01月01日
【会议时间】:2012年10月
【文集出版者】: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
【会议名称】:第九届沈阳科学学术年会
【会议文名集】:第九届沈阳科学学术年会论文集(经济管理与人文科学分册)
【作者单位】:东北大学文法学院
【关键词】版权犯罪

【摘要】目前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的乏力制约了文化产业的发展,而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的不足,完善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已成为当务之急。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决定了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保护的强度以刚好达到TRIPS协议第61条所规定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最低标准为易。为了解决我国《著作权法》与《刑法》的衔接问题,需要将《刑法》中有关"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规定在《著作权法》中,并在《刑法》中规定类罪名——侵犯著作权罪。

【目录】

一、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完善问题的提出
二、把握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保护的强度
三、实现我国《著作权法》与《刑法》相关条文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