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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信通  >  知产人物 > 正文
更新时间:2016.03.13

姓   名:吕甲木

性   别:

职位职称:律师

工作单位: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

学历学位:

业务领域:

擅长于版权、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海事、海商、空运、陆运等物流法律事务;产权交易、并购、股权纠纷等公司法律事务;合同、侵权、房地产、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事务;法律顾问、调查、仲裁等非诉讼事务。

主要成果:

2009年11月7日,吕甲木律师受宁波市司法局、宁波市普法办、宁波市图书馆的邀请,在宁波市图书馆天一讲堂为广大宁波市民作了《权利的保护、利益的救济——侵权责任法漫谈》的讲座。2011年4月26日,2012年4月27日吕甲木律师受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科技厅的委派分别在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浙江省金华市为两地的企业家、公务员、律师作《知识产权诉讼的应对策略》的讲座。2012年5月25日-26日,作为浙江知识产权律师的代表参加第二届中国律师版权实务论坛。2012年6月14日,受宁波市普法办委派为宁波市农科院作《知识产权保护与法制宣传》的讲座。2012年6月28日,作为宁波律师的唯一代表应邀在由浙江大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律师协会、浙江省银行业协会、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主办的第一届“企业破产法与浙江实践”论坛作主题发言。2013年6月15日受宁波市科协邀请为科技企业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讲座。2013年10月12日,作为浙江省唯一、全国七名专利律师代表之一受邀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席专利审判座谈会。2013年12月26日,受浙江省律师协会表彰为知识产权宣讲活动先进个人。

    从业10多年来,本人依靠自身在法哲学、民商法、刑法、行政法、国际经济法等法学专业领域扎实的理论功底和独特的抓住关键的诉讼技巧,凭借自身积极的探索精神,通过缜密的逻辑分析寻找案件的突破口,办理了大量民事、经济、刑事疑难、复杂案件。

 1.自2002年以来跟同事一起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的代理人在宁波大市范围内回收工商银行在宁波大市内的不良资产,在宁波市内的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经济庭(现民二庭)和执行庭办理了上百起案件,回收不良资产成绩显著。

    2.代理原告宁波市鄞州萨雷斯电器公司诉飞利浦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案,由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企业报》、《中国知识产权报》、《浙江日报》、《宁波日报》头版、浙江电视台、宁波电视台等媒体进行了专题报道。同时,人民网、中国网、新华网等网站纷纷进行了转载报道,入选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3.作为浙江省首例非法经营“原始股买卖”案的被告人宁波利百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郑某(台湾籍)的辩护人根据各地的政策文件和现实的“灰色地带”法律状况对定性提出质疑,进行无罪辩护,一审经过近21个月的审理,案件层报最高法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刚颁布的文件定性,以最低的法定刑判刑。该案作为典型指导案例入编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主办的2008年第1期(总第5期)《案例指导》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期。经查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创刊近30年来宁波市唯一入编公报的刑事指导案例。

    4.代理的原告宁波联源公司诉被告余姚某公司侵犯著作权人身权、财产权纠纷案获得“2009年浙江律师优秀知识产权案例奖”,入选宁波法院2009年度十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作为典型案例入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编的2010年卷《案例指导》。

    5.在宁波耀明电器有限公司与宁波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12起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系列案件中,根据掌握的线索向宁波海关举报,通过海关成功扣押被控侵权产品。诉到宁波中院后,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6.在宁波华辰君临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案中,作为破产管理人团队的核心成员直接行使宁波华辰君临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职责,并负责起草有关管理人的重要文件和法律问题分析报告。该案为宁波市法院系统首例司法重整成功的案例,入选浙江省法院十大司法重整案例。

    7.在原告丹阳市华黎汽摩配件厂业主徐某诉被告奉化市永升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中,作为被告奉化永升公司的代理人远赴上海、江苏无锡取证,以被控侵权产品系采用自由公知技术不构成侵权为由进行抗辩,得到法院的采纳,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不侵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8.作为上市公司浙江尖峰集团浙江尖峰国际贸易公司的代理人,在其跟香港的global cargo system 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中,在global cargo system 是否存在无法证实等承运人识别问题上具有很大困难的情况下,收集大量的证据,迫使global cargo system 及其国内的代理人主动来进行和解,使当事人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得到全部赔偿。

    9.作为国内最大的水晶礼品制造商台州新恒正礼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其跟美国worldwide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案中,在当事人原告新恒正公司持有的是到美国的记名提单并且无法提供提单签发人、提货不着证据等对当事人非常不利的情况下,通过吕甲木律师的深入调查,并通过相应策略得到国内一家货代公司承认无单放货的证据后起诉到上海海事法院,迫使这家货代公司主动跟原告新恒正公司和解,使新恒正公司的损失得到了弥补。

    10.在奥柯公司与前员工邬某专利权属纠纷案件中,作为被告邬某的代理人,以邬某的专利不属于职务发明也没有侵犯商业秘密为由抗辩,得到宁波中院和浙江高院的采纳,认定邬某享有专利权。

    11.在原告深圳和宏公司诉被告敖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作为被告敖某的代理人以被告掌握的信息既不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也不没有用于是商业用途为由抗辩,最后原告从四川乐山中院撤回起诉。

    12.在精美集团与宁海精美公司在香港域名仲裁中心提起的域名仲裁纠纷中个,作为宁海精美公司的代理人以宁海精美公司注册的域名具有正当合法的理由,与精美集团毫无关系进行抗辩,最后仲裁中心裁决争议域名属于宁海精美公司所有。

    13.作为涉嫌抢劫的李某的律师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最后李某因证据不足检察院不予批捕而释放。

    14.为一个被指控强奸的被告人辩护,提交了七千多字的辩护词,从事实、法律、医学、生理学的角度进行辩护,成功的将其辨成强奸未遂。

    15.作为贩卖毒品案第一被告邱某的辩护人,在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毒品海洛因140余克的情况下,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逐一进行仔细分析,厘定,提出叛卖毒品数量140余克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信。最后法院认定被告人邱某贩卖海洛因30.9克,因系主犯和累犯要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被告人邱某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16.在陈某出生后罹患新生儿ABO溶血、新生儿肝炎综合症、新生儿胆红素脑病的医疗纠纷案中,在市级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我未参与一审而直接作为其二审代理人查阅大量的医学资料,从法律、医学的角度,让二审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最后鉴定存在医疗过失。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中又追加另一家医疗机构,直接通过省医学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于此情况下,重审层报省高院,最后以两家医疗机构构成侵权行为,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两家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标准赔偿。后来,又将围产保健的医院因未检查血型导致事先无法预防新生儿ABO溶血起诉到法院,经省医学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承担轻微责任。

    在从事律师工作的同时,还对民商法律理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多篇论文发表于法学核心刊物和专业学术网站。

    1.《民法典编纂中若干问题的探讨》发表于《宁波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

    2.《构建21世纪的中国民法典体系》、《论合同相对性规则及其例外情形》发表于北大法律信息网,前者被北大法律信息网作为精品论著,由法律思想网、法学时评网等学术网站转载列入民法典专题。

    3.《中国民法典的结构》发表于中国民商法律网《国联民商法网刊》2008年第6期。

    4.《新婚姻法之我见》发表于《经济与法》2001年第12期。

    5.《恶意诽谤该负何种责任》发表于《东方法苑》2001年第3期。

    6.在法律思想网与著名民法学权威学者徐国栋教授等学者参与对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论战,其论战纪实已由朱晓喆博士整理后发表于各大学术网站和《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四卷。

社会荣誉

吕甲木,任宁波市律师协会理事,宁波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宁波市律师界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副会长,《宁波律师》副主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常委,民商法委员会委员,宁波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常务理事、法律维权中心副主任。曾任浙江省律师协会民商委员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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