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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条
  • 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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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条
  • 第5条
  • 第6条
  • 第7条
  • 第8条
  • 第9条

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史馆史料翻拍复制规则

更新时间:2016.03.30

【发布部门】:台湾省-其他
【效力级别】:港澳台法规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审字第0980004056A号
【发布日期】:2004.02.04
【实施日期】:2004.02.04
  • 第1条

    国史馆(以下简称本馆)为提供学术研究,发挥史料应用功能,并维护其安全,特订定本规则。

  • 第2条

    馆藏史料不涉及本规则第三条规定之情形,且经业务承办单位审酌其保存状况后,得提供各界人士翻拍复制。

  • 第3条

    为维护国家安全及保障个人隐私权,凡涉及国家机密、犯罪资料、个人隐私、工商机密及其他相关法令限制之史料,不得翻拍复制,但依法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 第4条

    史料之翻拍复制,需先填具“国史馆史料翻拍复制申请单”,经奉核准,始得翻拍、复制、拷贝、或影像扫瞄。

    一、总统文物中照片(底片)之翻拍、复制、或影像扫瞄,其数量以每天不超过二十张为限,文件不得翻拍、复制,但媒体因工作需要,须以正式公文预先申请。

    二、一般史料中照片(底片)及文件之翻拍、复制、或影像扫瞄,其数量以每天不超过照片(底片)四十张、文件五十页为原则,择一为限。

    三、一般史料中视听史料之拷贝、拍摄,以不具有著作权者为限。

  • 第5条

    史料奉准自行翻拍者,请自备器材,并于本馆指定地点作业。

  • 第6条

    史料翻拍复制,得依所附“国史馆史料翻拍复制收费标准表(二)”收取费用。

  • 第7条

    史料之翻拍复制,应妥善维护,如有损坏情事,依据“国史馆总统文物阅览规则”第六条第三款及“国史馆史料阅览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阅览者应负赔偿及其他相关责任。

  • 第8条

    申请翻拍复制之史料,如移作原申请用途以外使用,或于论文中采用以为图版,或印成书刊出版,均需另以书面征得本馆同意。

  • 第9条

    阅览者翻拍、复制及应用本馆史料,应遵守“著作权法”及“档案法”等相关法规,其所撰写之论文、专着、报告或编制之视听影带或杂志等,应赠送本馆一份典藏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