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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 第二条
  • 第三条
  • 第四条
  • 第五条
  • 第六条
  • 第七条
  • 第八条
  • 第九条
  • 第六条
  • 第十条

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向欧洲专利局提供深度标引的中国中药专利数据(英文版)合作协议

更新时间:2015.12.04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11
【实施日期】:2006.12.11


    考虑到原中国专利局(专利局)与欧洲专利局(欧专局)于1985年6月11日在慕尼黑签署的合作协议,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国知局)与欧洲专利局(以下称“双方”)于2004年10月7日在柏林签署的合作纪要第3.2条的规定,认识到对在先文献的评估是一个良好运行的专利制度的根本因素,确认两局通过加强数据交换来提高文献和数据库的质量和完整性的决定,

    双方同意:

 

  • 第一条

    传统中药数据库(TCM)由与传统中药有关的中国专利申请数据构成,且使用了英文并进行了深度标引。

    国知局将向欧专局提供TCM数据供其内部使用,并同意欧专局将该数据装载到其EQOQUE检索系统中。

  • 第二条

    国知局将以CD—ROM光盘载体形式向欧专局提供深度标引的英文版的TCM数据。数据的格式为XML格式,并附带DTD文件和相应的注释文件。

    欧专局确认收到国知局于2005年10月31日免费提供的第一批数据,其范围为1985年4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之间公开的中国中药专利申请记录。

  • 第三条

    国知局同意定期为欧专局做数据更新。数据更新和维护由国知局指定的第三方提供。国知局同意在TCM合作中承担数据更新和维护的费用,并免费向欧专局提供。

  • 第四条

    国知局根据本协议向欧专局提供的数据的版权归国知局所有。欧专局将确保把上述数据装载到EPOQUE检索系统加入相应的版权声明。

  • 第五条

    欧专局将对收到的数据质量提供反馈意见,以帮助国知局改进数据翻译的质量。

  • 第六条

    国知局授权欧专局向连接到EPOQUE系统的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知识产权机构提供对TCM数据库的免费使用。

    欧专局应确保,未经国知局授权不得向本协议未提及的任何第三方泄露国知局提供的数据及其相关文件。

  • 第七条

    凡本协议条款的解释及执行中双方所产生的争端,将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妥为解决。如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提交由三名成员组成的仲裁委员会解决。各方可提名一名仲裁员,第三名由获得提名的两名仲裁员提名。

  • 第八条

    本协议双方签字后即生效,首个有效期为自双方签字之日起3年。协议到期后自动延续,除非协议被终止。

  • 第九条

    在协议有效期内,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6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该协议。

    如果欧专局违反本协议

  • 第六条关于数据使用有关限制的规定,国知局可以终止该协议。在此情况下,欧专局应在协议终止后的30天内停止数据(包括所有更新数据)及其所有相关文件的使用。欧专局将向国知局提交书面声明,确认这些数据及其备份和相关文件已经删除或销毁。
  • 第十条本协议以中文和英文书就,一式两份,所有文本同等作准。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在慕尼黑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欧洲专利局
    代表代表
    田力普阿兰·蓬皮杜
    (签字)(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