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4.0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专利资产评估及交易资助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东莞市专利资产评估及交易资助暂行办法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
(二)引进优秀专利资产;
(三)重大科技项目立项;
(四)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五)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
评估机构收费应符合《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的规定。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是专利资产的合法拥有人;
(三)专利资产评估以前应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同意。
通过许可或转让而实施的专利资产,应由受许可单位或受让单位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提出评估资助申请。
个人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公司,由公司发起人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公司提出评估资助申请。
(一)专利技术要有较高的技术创新水平,有后续的创新潜力和发展空间,对提高相关产品的附加值及市场竞争力有突出的作用;
(二)专利资产所属的技术领域应符合国家、盛市产业政策,对我市相关自主知识产权产业的形成有带动作用;
(三)专利评估申请时无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资格纠纷以及没有被启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
市知识产权局对单位专利资产质押贷款前的评估审核除应依据上述有关规定外,还应按照《
(一)需委托该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二)需办理完毕专利资产转移登记手续;
(三)被交易的专利资产项目实施地应在东莞。
(一)对专利资产评估的资助
单位利用专利资产质押贷款,通过转让、实施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成功引进优秀专利资产在东莞实施以及重大科技项目立项等而需要对专利资产进行评估时,市财政按其实际发生评估费用50%的上限给予资助,且同一笔专利资产评估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专利资产交易的资助
按交易额1%的额度进行资助,同一交易机构每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一)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事业单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企业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完税证明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三)专利资产评估对象(单项专利资产或专利资产组合)的法律状态证明,包括专利证书、专利登记薄副本等。以实用新型专利权出质的,还需要提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或专利权评价报告;
(四)评估机构资质证明;
(五)专利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六)《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评估费用发生额证明;
(七)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及质押贷款合同、金融机构放款给单位的进账凭证证明;
(八)其他有关材料。
(一)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事业单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企业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完税证明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三)专利资产评估对象(单项专利资产或专利资产组合)的法律状态证明,包括专利证书、专利登记薄副本等。以实用新型专利权出质的,还需要提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或专利权评价报告。转让或许可实施合同(实施许可的,还应提供国家知识产局出具的合同备案证明);
(四)评估机构资质证明;
(五)专利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六)《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评估费用发生额证明;
(六)专利项目在东莞实施的证明材料(包括以专利资产出资所成立企业的营业执照、受让方的营业执照以及专利资产项目实施方案等);
(七)其他有关材料。
(一)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事业单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企业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完税证明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三)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专利转让合同、转让登记证明;
(四)交易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五)专利资产交易方案;
(六)交易发生额证明;
(七)专利项目在东莞实施的证明材料(包括以专利资产出资所成立企业的营业执照、受让方的营业执照以及专利资产项目实施方案等);
(八)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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