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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决定(2020)

更新时间:2020.09.05

【发布部门】:深圳市-地方人大(含常委会)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7号
【发布日期】:2020.07.03
【实施日期】:2020.07.03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九七号)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7月3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0年6月30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行政执法、公共服务”修改为“行政执法、司法保护、公共服务”。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工业信息”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文体旅游”修改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
  三、将第六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修改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
  四、将第七条中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修改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和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的知识产权保护交流与合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跨境协作、纠纷解决、信息共享、学术研究、人才培养等工作。”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第十条,并删除第二款中的“或者其委托的市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第三款。
  七、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评议制度,对重大产业规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重大经济科技活动进行知识产权评议,提高创新效率,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八、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九、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知识产权申请受理、快速审查和快速确权工作;
  “(二)宣传推广知识产权相关知识,促进企业知识产权自主创新;
  “(三)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业务咨询、分析预警、维权指引、快速维权、政策研究等公益性服务;
  “(四)建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和公证机构等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一站式协同保护平台,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司法确认、鉴定评估、存证固证、仲裁、公证、法律服务等工作的衔接和联动;
  “(五)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区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机构。”
  十、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配备技术调查官,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活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技术事实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意见;
  “(二)参与调查取证,并对其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等提出意见;
  “(三)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四)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配备技术调查官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配备技术调查官,为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活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技术事实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意见;
  “(二)参与调查取证、勘验、保全,并对其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等提出意见;
  “(三)参与询问、听证、庭前会议、开庭审理;
  “(四)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五)协助法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意见;
  “(六)根据需要列席合议庭评议等有关会议;
  “(七)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为知识产权案件审理配备技术调查官的具体办法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十二、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涉嫌侵权人对禁令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市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发布禁令之后,可以根据需要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协助执行禁令,接到通知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予以配合。
  “接到通知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配合执行禁令的,由市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增加一章“司法保护”,作为第四章。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责,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协调配合、监督制约、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保证涉嫌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依法及时进入司法程序。”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协商统一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和裁判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
  “人民法院可以对外观设计类以及部分实用新型类案件实行集中快速审理,提高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判效率。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全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案例指导机制和重大案件公开审理机制。”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主张权利的一方已经尽力举证,且提供了另一方持有相关证据的初步证据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另一方提供其所掌握的相关证据;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主张权利的一方关于该证据的主张成立。”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代理诉讼的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签发调查令,由代理诉讼的律师持调查令向接受调查的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接受调查的单位、组织或者个人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调查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妨害民事诉讼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由人民法院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决定适用惩罚性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国家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从重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
  “(一)与权利人之间的代理、许可关系终止后未经权利人同意继续实施代理、许可行为构成侵权并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行为保全裁定继续实施相关侵权行为;
  “(三)在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裁决后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
  “(四)拒不执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令,导致权利人损失扩大;
  “(五)在行政机关作出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行政处理决定后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
  “(六)其他需要从重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情形。”
  二十一、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第四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发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制定合同范本、维权流程等操作指引,鼓励企业加强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二十二、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第四十四条,将第一款修改为:“支持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以及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公平、高效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二十三、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境外知识产权保护协助工作,建立境外维权援助服务平台,发挥国家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应对指导中心深圳分中心作用,提供境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健全境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防范机制,跟踪境外知识产权法律修改变化动态,及时发布风险预警提示信息,为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境外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专家、信息、法律等方面的支持。
  “支持重点行业、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境外维权联盟,促进联盟成员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境外侵权责任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等保险业务。”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支持志愿者组织以及志愿者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活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知识产权保护治理。”
  二十五、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强化合规管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企业可以与员工签订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约定双方在保守本企业和第三人商业秘密方面的权利义务。”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处理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处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投诉时,可以运用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处理。”
  二十八、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分别修改为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展会主办单位”修改为“展会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展会主办单位或者其设立的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构”修改为“展会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或者其设立的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构”,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中的“展会主办单位”修改为“展会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
  二十九、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参展方在同一展会主办单位举办或者承办单位承办的展会活动上再次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在展会期间两次以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展会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两年内禁止该参展方参加其举办或者承办的展会活动。”
  三十、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第五十九条,将其中的“失信惩戒机制”修改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