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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第四批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试点地区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07.04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知办函协字[2017]476号
【发布日期】:2017.06.21
【实施日期】:2017.06.21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第四批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试点地区的通知
(国知办函协字〔2017〕4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协字〔2017〕12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申报和我局评审,综合考虑工作基础、区域特色、预期目标等因素,确定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湖北省、重庆市、甘肃省和山东省威海市作为第四批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试点地区,试点周期自2017年6月至2019年6月。
  请各有关知识产权局按照《“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通知》要求,会同相关部门明确分工、细化任务、加大投入,推动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做好各个环节的衔接配合,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工作模式,为权利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路径。要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切实推进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构建,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7年6月21日


  联系人:保护协调司 许谅亮
  电 话:010-62083470
  邮 箱:xuliangliang@sipo.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