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7.04.16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商标代理机构预付款退款问题的公告
自2017年3月10日起,商标局启用新版网上申请系统,采用在线支付方式收取商标规费。旧版网上申请系统继续延用预付款方式收取商标规费,新旧网上申请系统将并行三个月,并行期满后,商标代理机构可依据预付款余额情况,提出退款申请(详见附件),经商标局审核后予以办理。现将退款说明公告如下:
一、办理退款时,商标代理机构通过旧版网上申请系统或以纸质方式提交的商标申请件,仍延用预付款方式收取商标规费,商标代理机构应保留相应的预付款数额。
代理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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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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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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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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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 预留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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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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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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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名称(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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