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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受理台胞国际申请的通知(2017修改)

更新时间:2017.04.16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239号
【发布日期】:2017.03.22
【实施日期】:1994.01.01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受理台胞国际申请的通知

(1993年12月18日国专发法字[1993]第307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239号修改)

 



各专利管理机关、代办处、专利代理机构:
  我国于1994年1月1日正式成为《
专利合作条约》(PCT ) 的成员国。根据中国专利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现就我局受理台胞国际申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局,受理台胞提出的国际申请。


 

  二、台胞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或者作为指定局或者选定局的程序中,以及处理与国际申请有关的其他事务,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三、台胞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国际申请,应当使用中文或者英文。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台胞提出的、符合《专利合作条约》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际申请之日为国际申请日。


 

  五、台胞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可以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第八条的规定要求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约国提出或者对于该缔约国有效的一项或者几项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六、台胞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国际申请以及办理国际申请有关事务,应当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七、本通知适用于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八、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