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2.29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于2009年5月26日经五届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三亚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专利资助以无偿资助和择优支持为原则。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督。
(一)资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含在本市进行投资,并在本市申请专利的非本市居民);
(二)自本办法施行后获得授权的专利;
(三)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申请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低于本办法最高资助的,差额部分可申请本办法的资助。
(一)资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含在本市对专利项目进行投资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二)专利为有效的发明专利;
(三)该专利已在本市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开始实施并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一)发明专利资助额为每件2000元;
(二)实用新型专利资助额为每件1500元;
(三)外观设计专利资助额为每件1300元;
(四)外国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4000元,对向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申请同一件专利的,资助最多不超过两次。
专利年费资助范围仅限于发明专利授权后前5年的专利年费。
专利奖励资助的对象是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评选的全国性专利奖和省级专利奖项的专利项目。根据其所获得的奖励额度,市政府给予1:1的配套再奖励。另设立市级专利奖项,奖金另定。
(一)三亚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中国专利)、受理通知书(外国专利)、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摘要》;
(三)缴纳专利费用的原始票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其它代办处出具的票据);
(四)属于职务发明的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属于非职务发明的须提交资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利权人属二人以上的,须提交其他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六)委托他人代办资助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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