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码:
[免费注册] [忘记密码]

不区分大小写,换一张

知信通 > 法律法规 > 正文

目录

查看全文

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7.25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知办函法字〔2016〕320号
【发布日期】:2016.04.28
【实施日期】:2016.04.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参见附件),就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事宜通知如下: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分为考务费和考试费。
  考务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考点城市所在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考点知识产权局”)收取,用于补偿国家知识产权局考务成本支出。考务费标准为:科目一、专利法律知识:每人13元;科目二、相关法律知识:每人13元;科目三、专利代理实务:每人17元。
  考试费由考点知识产权局向考生收取,用于上缴考务费和补偿考点知识产权局组织考试所产生的成本。请考点知识产权局按照文件要求会商当地物价部门确定考试费标准,并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