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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关于暂停收取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6.04.06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1号
【发布日期】:2015.10.29
【实施日期】:2015.11.01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现就暂停收取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下称备案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5111(含本日)起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的,海关总署暂停收取备案费。

 

    二、已向海关总署备案费专用帐户预缴备案费,且在2015111(不含本日)之前有关预缴备案费尚未用于备案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退款。

    依据前款申请退款的,应当在201651(不含本日)前填写退款申请书并随附海关总署出具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原件)邮寄到海关总署办理。退款申请书格式可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下载文书格式栏目下载(网址:http://202.127.48.148/),在申请书中应当注明原汇出银行缴款账号、户名和开户行。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财务司机关财务处,邮编:100730

 

    三、未向海关总署备案费专用帐户预缴备案费,且该备案申请在2015111(不含本日)之前处于已审批、未到帐或者待审批状态的,申请人不再缴纳备案费。

 

    四、本公告自2015111日起施行。2004525日起实施的海关总署2004年第15号公告同时暂停。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