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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专利局公告(第51号)——关于港澳地区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5.12.05

【发布部门】:国家专利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专利局公告第51号
【发布日期】:1995.08.21
【实施日期】:1995.10.01
    现将《关于港澳地区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布如下,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1995年8月21日
  
 
关于港澳地区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为正确处理和规范港澳地区的法人和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特制定本规定。
  二、港澳地区的法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时,应当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或者授权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三、港澳地区的法人和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未按本规定办理,直接从港澳地区向中国专利局邮寄的专利申请,中国专利局不予受理。
  四、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通过其在内地的亲友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应当签署全权委托书。全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委托人姓名和地址、被委托人姓名和地址,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委托日期。有上述委托书的,办理专利代理委托手续时,专利代理委托书可由其亲友代为签章。未提交全权委托书或者全权委托书不符合规定的,中国专利局初审部门应当通过专利代理机构通知其在内地的亲友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五、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通过其在内地的亲友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时,应当将其亲友姓名、确切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填在专利请求书申请人栏的代表人项内,并与全权委托书中相应内容严格一致。对已在全权委托书内注明被委托人姓名和地址而未在专利请求书申请人栏的代表人项内填写其姓名、确切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的,中国专利局初审部门应当通过专利代理机构通知其在内地的亲友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六、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通过其在内地的亲友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所涉及的各种专利费用,必须由内地的邮局或银行汇出;或是面交中国专利局收费处;并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从港澳地区直接邮寄或汇交中国专利局的,或以外币支付的,中国专利局一律拒收,并按未缴费处理。
  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与港澳地区的法人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或者授权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所涉及的各种专利费用,应以外币支付。
  七、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与港澳地区的法人共同申请专利的,按港澳地区法人办理申请手续;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或港澳地区的法人与内地人或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如果申请人的代表人(第一署名人)是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或港澳地区法人的,按本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八、以上各条款中的补正期限为两个月,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算。当事人期满不补正的,视为撤回该申请;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驳回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