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码:
[免费注册] [忘记密码]

不区分大小写,换一张

知信通 > 法律法规 > 正文

目录

查看全文

  • 第一条
  • 第二条
  • 第三条
  • 第四条
  • 第五条
  • 第六条
  • 第七条
  • 第八条
  • 第九条

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5.12.06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失效
【发文字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29号
【发布日期】:2003.05.30
【实施日期】:2003.07.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现予以公布。该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三年五月三十日
            
 
 
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
  • 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标注方式,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专利法第十五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均应当按照本规定予以标注。
  • 第三条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号、专利标记标注权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 第四条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

    (一)采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其中“ZL”表示“专利”,第一、二位数字表示提交专利申请的年代,第三位数字表示专利类别,第四位以后为流水号和计算机校验位。

    除上述内容之外,标注者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 第五条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应当采用中文注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 第六条各地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第七条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的标注不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

    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标注不当,构成冒充专利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第八条本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 第九条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