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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19号——《关于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内容公告

更新时间:2015.11.22

【发布部门】:国家专利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失效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19号
【发布日期】:1988.02.25
【实施日期】:1988.02.25
 自专利法实施以来,有关专利申请权的纠纷时有发生,为了正确地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妥善解决专利申请权纠纷,保护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10月17日发布了《关于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法<经>发<1987>第29号),现将其内容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纠纷对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地区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包括:
  1.关于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纠纷案件;
  2.关于谁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纠纷案件;
  3.关于协作(合同)完成或者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谁有权申请专利的纠纷案件。
 三、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按最高人民法院一九八五年二月十六日《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有关案件管辖问题的第2项规定办理,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各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由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四、人民法院对专利申请权纠纷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及时抄送中国专利局。中国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对异议或者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或者复审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异议或者无效宣告请求是针对已为人民法院确认的专利申请权提出的,而且异议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了新证据和理由,则应中止专利审查或者复审程序,并将新的证据和理由送交有关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应认真审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中国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
 五、为防止发明创造失去新颖性,对于尚未公开的专利申请,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时,应当注意保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