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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十二号)——实施专利许可合同的备案方式和要求公告

更新时间:2015.11.22

【发布部门】:国家专利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失效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十二号
【发布日期】:1986.03.10
【实施日期】:1986.03.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将其与他人签订的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在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向专利局备案。”现将实施专利许可合同的备案方式和要求公告如下:
 1.中国专利权人与他人签订的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应在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由专利权人向其所在地区或所属部门的专利管理机关提交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表和合同副本各一式两份,由专利管理机关提交一份给中国专利局进行备案。
 2.外国专利权人与他人签订的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应在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由专利权人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向中国专利局提交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表和合同副本,进行备案。
 3.专利局收到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表和合同副本后,分别给专利管理机关或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权人出具回执。回执写明合同名称、被许可方姓名或名称、登记日期、备案号和备案日期。
 4.备案时,专利权人应使用中国专利局统一制订的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表,并按填表须知规定认真填写。
  特此公告
                     198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