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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4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工作文件
【时 效 性】:失效
【发文字号】:法发[1995]1号
【发布日期】:1995.01.16
【实施日期】:1995.01.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请注意总结审理这一类案件的经验;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10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就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决定》第一条所列各项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二、实施《决定》第一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下同)在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实施《决定》第一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因侵犯著作权曾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
  (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四、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决定》第二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五、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决定》第一条所规定的侵权复制品,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六、实施《决定》第一条所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实施《决定》第一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销售明知是《决定》第一条规定的其他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七、《决定》公布施行后发生的侵犯著作权行为,依照《决定》的规定办理。
《决定》公布施行后本解释发布前已经处理的案件,不再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