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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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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
  •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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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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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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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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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 第三十七条
  • 第三十八条
  • 第三十九条
  • 第四十条
  • 第四十一条
  • 第四十二条
  • 第四十三条
  • 第六章
  • 第四十四条
  • 第四十五条

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贯彻执行《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5

【发布部门】:其他
【效力级别】:其他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0.07.26
【实施日期】:2010.08.01
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第八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修改通过了新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现予以发布。
  请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六日
 
 
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2010年7月2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第八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修改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
  第三章 专利代理人执业纪律
  第四章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纪律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规范专利代理执业行为,保障专利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以及《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在执业过程中的行为。
  • 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应当依法执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执业应当坚持诚信的原则,遵守行业规范,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专利代理行业形象。
  • 第五条专利代理人应当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为专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服务,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服务。
  • 第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应当遵守《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章程》,参加协会活动,按时交纳会费,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 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并接受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管理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 第二章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
  • 第八条专利代理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技术、商业秘密和委托人不愿泄露的其他信息,不得以泄露、剽窃或利用这些秘密和信息的方式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第九条专利代理人应当注重职业道德修养,诚信履约,勤勉自律,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专利代理行业声誉。
  • 第十条专利代理人应当敬业勤业,努力学习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各种专业知识和技能,自觉培养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
  • 第十一条专利代理人在专利代理业务中应当同业互敬,互勉互助,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 第十二条专利代理人应当积极关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国家经济发展和自主创新做出贡献。
  • 第三章专利代理人执业纪律
  • 第十三条专利代理人应当遵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专利代理部门规章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遵守专利代理机构的工作纪律。
  • 第十四条专利代理人应当承办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委派的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或以其他形式私自开展代理业务,也不得允许他人借用本人的名义承接专利代理业务。
  • 第十五条专利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人转换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先退出原专利代理机构,在办理原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后,再接受新专利代理机构的聘用。

  • 第十六条专利代理人退出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在正式离职前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案件并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和离职手续。
  • 第十七条专利代理人不得违反专利代理机构收费制度和财务制度,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专利代理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报酬或财物。
  • 第十八条专利代理人不得就同一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为有利益冲突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提供代理服务。
  • 第十九条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事务无关的活动。
  • 第二十条专利代理人在专利代理执业期间和脱离专利代理业务工作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专利。
  • 第二十一条专利代理人不得用不正当的手段对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或进行干扰,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向上述人员施加影响或进行干扰。
  • 第二十二条专利代理人不得伪造与执业活动有关的文件或证据,也不得诱导、指使他人伪造文件或证据。
  • 第二十三条专利代理人不得贬损或诋毁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人的工作能力和声誉,也不得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损害其利益。
  • 第二十四条专利代理人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夸大其业务能力,不得以明示或暗示与司法、行政等关联机关的特殊关系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第四章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纪律
  • 第二十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告知原则、授权原则、对委托人负责原则、保密原则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 第二十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等内部管理制度。
  • 第二十七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与聘用的专利代理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 第二十八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本机构执业人员的信息报送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并保证信息的准确、完整。
  • 第二十九条专利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委托人转委托或增加被委托人的要求。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转案要求,将完整的案卷文档移交给委托人或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委托人的转案要求。

  • 第三十条专利代理机构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不得就同一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接受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委托。
  • 第三十一条专利代理机构对专利代理人提出的辞职申请应当在30日内予以答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注销手续。
  • 第三十二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行业规定开展专利代理执业培训。
  • 第三十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可以利用媒体等宣传途径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但在宣传活动中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贬低同行,抬高自己。
  • 第三十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维护行业利益,不得以压价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第三十五条专利代理机构不得利用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或以佣金、回扣等方式招揽业务。
  • 第三十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停业或被撤销的,应当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布公告后10日内,到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办理其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
  • 第五章罚则
  • 第三十七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违反本规范的,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并将违规行为记入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诚信档案系统。
  • 第三十八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违反本规范,情节轻微的,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当给予劝戒或警告的处分。
  • 第三十九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违反本规范,情节严重或受到警告处分两年内又违反本规范的,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第四十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违反本规范,情节特别严重的,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当做出取消其会员资格并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处分,同时提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吊销其执业资格。
  • 第四十一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接到的有关非法代理情形的举报,应当及时上报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相应的地方专利管理部门,或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非法机构予以查处。
  • 第四十二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行业维权与自律委员会负责协会内部纪律处分的具体工作。
  • 第四十三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进行纪律处分的工作规程另行制定。
  • 第六章附则
  • 第四十四条本规范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解释。
  • 第四十五条本规范经协会第八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本规范自二0一0年八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