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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发布《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5

【发布部门】:其他
【效力级别】:其他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23
【实施日期】:2010.12.23
各专利代理机构: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第八届三次常务理事会会议于2010年12月10-11日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现正式予以公布并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条为规范专利代理执业人员的实务实习活动,保证实习质量,提高新执业专利代理人的整体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受聘于专利代理机构,首次申请领取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

    本办法所称实务实习,是指按照《专利代理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指南》的要求,在专利代理人实习导师的指导下,实习人员通过直接参与专利代理实践的方式,培养职业道德素养和实际事务处理能力,学习专利代理工作技能,为正式执业打下基础的过程。

  • 第三条通过实务实习活动,实习人员应当掌握专利代理业务的基本程序、执业规则和基本业务技能,初步具备执业能力。
  • 第四条实习人员的实务实习,由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专利代理机构负责安排并监督执行。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指定专门的专利代

    理人担任实习导师,结合具体专利代理业务,指导实习人员进行专利代理人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并为实习人员的实务实习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 第五条专利代理人实习导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至少具有五年的执业经历并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执业经历不足五年的,需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批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 第六条专利代理人实习导师应当按照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颁布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以及《专利代理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指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专利代理服务指导标准》等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具体指导实习人员遵守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指导实习人员掌握专利代理人业务的基本技能、办事程序和执业规则,了解专利代理机构的内部管理流程。

    每位专利代理人实习导师同时期指导的实习人员应当在五名以内。

  • 第七条实习人员在专利代理人实习导师的指导下至少参与10件专利申请案件或专利案件的实习,实习内容涉及:掌握专利申请办理流程;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参与专利代理业务案卷的整理与归档;参与代理复审和无效案件;参与会晤或出庭活动等。
  • 第八条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实习人员实习的,在实习期开始时应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申请备案。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需要变换实习导师的,应由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另行指派实习导师并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备案。

  • 第九条实习人员在所实习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实习期自备案之日起算,实习人员在同一专利代理机构连续实习期不得少于一年。
  • 第十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离职的,该专利代理机构应在其离职后一个月内撤回实习备案,该人员在该机构的连续实习期终止。该实习人员的实习期自新接收该人员实习的实习单位申请备案时重新计算并且不得少于一年。
  • 第十一条实习期满后,实习人员应提交实习总结,并由专利代理人实习导师根据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进行评价并签名。实习总结及导师评价经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审查同意并签章,报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审核通过后,备案并公布。首次审核未通过的,延长实习期三个月。再次审核仍未通过的,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作出实习不合格决定。该实习人员需重新实习,其实习期重新计算并且不得少于一年。
  • 第十二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如实记录、上报实习人员的实习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核实,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有权作出该实习人员实习不合格决定,并将该实习导师与专利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