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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文化部关于科学教育影片各类稿酬的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16.02.25

【发布部门】:文化部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失效
【发文字号】:电字[84]496号
【发布日期】:1984.10.30
【实施日期】:1984.07.01
一、文学剧本:
  1.稿酬标准:
  1-2本一部每部100-350元。
  3-5本一部每部150-500元。
  6-10本一部每部300-800元。
  2.稿酬支付办法:
  ①稿酬数额的确定,要贯彻“按质论酬”的原则,根据作品的质量和创作内容的难易而定。
  ②每部剧本的稿酬,须经厂编导部门提出建议数,由厂长批准。
  ③文学剧本经厂确定拍摄影片完成后,按评定数额一次付给剧作者。
  3.凡由厂或编导部门正式约稿或投稿准备采用的科教电影文学剧本,在所约作者交出剧本初稿,或请投稿的作者做过较多修改的文学剧本,因未达到拍摄要求决定作退稿处理时,可以根据作者创作或修改过程中所付的劳动量,经编导部门负责人批准,酌量付给退稿费,但退稿费限于40-150元。上述剧本达到拍摄要求,而由于非作者原因作退稿处理时,退稿费可酌情增加。
  4.科教电影剧本被采用后,应付给该剧本的责任编辑编辑费20-80元。其数额可根据责任编辑所付劳动量的大小、难易程度,由编导部门负责人确定;如果该剧本的编辑人员参予了文学剧本的写作而获有稿酬分成的,一般不再发给编辑费。
  编辑部门人员每选成功一个主题可付给选题费5-20元。每个选题费的数额由编导部门负责人确定。如果选题的编辑人员参予了该选题剧本的写作而获得剧本稿酬时,则不应再发该选题的选题费。
  领取编辑费、选题费的人员,除参予剧本写作获得剧本稿酬者外,可照常领取厂内统一规定的奖金。
 二、分镜头剧本:
  1.稿酬标准:1-2本一部每部100-300元。
  3-5本一部每部150-450元。
  6-10本一部每部300-700元。
  2.稿酬支付办法:
  ①凡经审查通过的科教影片,根据分镜头剧本质量评定稿酬数额,由厂长批准,一次付给导演。
  ②导演和摄影共同进行分镜头,摄影一般应参与稿酬额的30%分成,摄影在分镜头时有更多贡献者,也可获得较多的分成,但不应超过稿酬数额的40%。
  ③如二人以上联合导演(或有总导演、艺术指导)共同进行分镜头,由联合导演者根据各自的贡献自行确定所得稿酬的分成(联合摄影者亦同)。
 三、科技简报以一本为计酬单位,稿酬标准为100-250元。简报每本一般以三个主题计算,每个主题按每本稿酬的三分之一计酬。
 四、音乐作曲:
  1.稿酬标准:
  1-2本一部每部100-250元。
  3-5本一部每部150-300元。
  6本以上一部每部200-400元。
  2.稿酬支付办法:凡经导演和厂决定采用的乐曲,在影片完成后,按评定数额一次付给曲作者。
  3.科教影片的音乐,要提倡选曲。各厂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是否付给选曲编曲者一定的报酬,具体数额亦由各厂自定。
 五、歌词:
  1.稿酬标准:每首20-30元。
  2.稿酬支付办法:凡经导演和厂决定采用的歌词,按评定数额一次付给词作者。
  文学剧本中原有歌词不另酬。
 六、海报:
  1.稿酬标准:每张30-80元。
  2.稿酬支付办法:凡经厂决定采用的海报,按评定数额一次付给海报作者。
 七、科学顾问、技术指导酬金:每部50-300元。
  上述酬金的数额,由厂确定后,在影片拍摄完成后,一次付给。
 八、凡领取文学剧本、分镜头剧本、音乐作曲和选曲稿酬的作者、导演和音乐编辑,不再发给厂里规定的奖金(优秀影片奖除外)。
 九、本规定自1984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