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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付给戏剧作者上演报酬的试行办法》的几点说明

更新时间:2016.02.27

【发布部门】:文化部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1984.07.01
【实施日期】:1984.07.01
 (1984年7月1日文化部发布)
 一、创作:系指完全由作者独立构思写作的作品。根据历史记载或口头流传的素材,独立进行艺术构思写出的新编历史剧,应以创作论。根据古典名著和本剧种的传统剧目推陈出新的重新进行编写时,作者有新的构思,剧本主题、主要情节和人物之一有重大改变者,亦可以创作论。
 二、属于以下情况均为改编:1.由戏剧以外的其它艺术形式,如小说、诗歌、电影、曲艺等改编为剧本,剧本的人物模型,故事情节等虽基本上取于原作,但改编者付出劳动较多;2.各种戏剧形式的剧本相互改编,如话剧改编成戏曲,歌剧改编成舞剧,或者相反。
 三、整理:系指对本剧种的传统剧目,进行适当修改加工者。
 四、移植:系指将其它剧种的剧目翻编上演,对于原作只作适应本剧种艺术特点的一般文字改动者;如移植时付出劳动较多,也可按整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