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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关于实施中俄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领域合作协定谅解备忘录

更新时间:2015.12.05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时 效 性】:失效
【发布日期】:2007.06.06
【实施日期】:2008.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以下简称“双方”)就中俄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领域合作协定2008-2009年的合作,达成谅解如下:

一、在本谅解备忘录有效期间,轮流在中国和俄罗斯举行年度高层会议。第二次高层会议除了常规的磋商和探讨外,应总结和评价本两年度合作情况,签订下两年度谅解备忘录。

二、2008年双方在俄罗斯举行关于竞争政策和广告监管的高层次工作会议。

三、2009年双方在中国举行关于竞争政策和广告监管的高层次工作会议,同时总结和评价2008-2009年度合作情况,签订2010-2011年度谅解备忘录。

四、双方就下列有关领域和方面开展信息交流:

(一)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和广告监管领域法律、法规和其他信息;

(二)查处侵犯对方国家企业权益的垄断、不正当竞争和不当广告案件的情况;

(三)有关违反对方国家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和广告法律的企业的情况;

(四)双方职能范围内有关公用企业和自然垄断行业的国家政策;

(五)双方下属边境地区机构的有关情况。

五、双方信息交流主要以在年度工作会议期间当面交换的形式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通过邮寄、互联网等方式进行。

六、双方促进在以下方面的联系和合作:

(一)应请求,在不违反双方国家保密法规的前提下,协助提供在对方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的信息;

(二)应请求,在调查双方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相互提供帮助。

七、双方互派人员交流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广告监管等方面的立法与执法经验。

八、双方应加强指导和协调,积极支持下属边境地区机构研究签署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和广告执法领域交流合作协议,共同维护中俄边境贸易秩序。

九、举行年度高层会谈以及互派人员进行交流的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其中国际机票、接待方国内城市间交通费和食宿费由派出方承担,其他费用(如会议费等)由接待方承担。

十、本备忘录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七年六月六日在莫斯科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代表                   代 表

宁望鲁                          安德列·齐加诺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