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1.16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制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设置、分配和管理的政策及办法;
(二)选择、授权或者撤消顶级和二级域名的管理单位;
(三)监督、检查各级域名注册服务情况。
信息办管理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
级域名的注册报表。
“类别域名”6个,分别为:AC-适用于科研机构;COM-适用于工、商、金融等企业;EDU-适用于教育机构;GOV-适用于政府部门;NET-适用于互联网络、
接入网络的信息中心(NIC)和运行中心(NOC);ORG-适用于各种非盈利性的组织。
“行政区域名”34个,适用于我国的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分别为:BJ—北京市;SH—上海市;TJ—天津市;CQ—重庆市;HE—河北省;SX—山西省;NM—内蒙古自治区;LN—辽宁省;JL—吉林省;HL—黑龙江省;JS—江苏省;ZJ—浙江省;AH—安徽省;FJ—福建省;JX—江西省;SD—山东省;HA—河南省;HB—湖北省;HN—湖南省;GD—广东省;GX—广西壮族自治区;HI—海南省;SC—四川省;GZ—贵州省;YN—云南省;XZ—西藏自治区;SN—陕西省;GS—甘肃省;QH—青海省;NX—宁夏回族自治区;XJ—新疆维吾尔自治区;TW—台湾;HK—香港;MO—澳门。
务院信息办批准后公布。
(一)三级域名用字母(A—Z,a—z,大小写等价)、数字(0—9)和连接符(-)组成,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连接,三级域名长度不得超过20个字符;
(二)如无特殊原因,建议采用申请人的英文名(或者缩写)或者汉语拼音名(或者缩写)作为三级域名,以保持域名的清晰性和简洁性。
(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准,不得使用含有“CHINA”、“CHINESE”、“CN”、“NATIONAL”等字样的域名;
(二)不得使用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名称、外国地名、国际组织名称;
(三)未经各级地方政府批准,不得使用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划名称的全称或者缩写;
(四)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
(五)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
(六)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一)申请注册的域名符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其主域名服务器在中国境内运行,并对其域名提供连续服务;
(三)指定该域名的管理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各一名,分别负责该级域名服务器的管理和运行工作。
(一)域名注册申请表;
(二)本单位介绍信;
(三)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本单位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一)申请人必须遵守我国对互联网络的有关法规;
(二)申请人对自己选择的域名负责;
(三)申请人应当保证其申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并且在申请人了解的范围内,保证其选定的域名的注册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申请人应当保证此域名的注册不是为了任何非法目的;
(四)在申请被批准以后,申请人就成为该注册域名的管理单位,必须遵照本办法对该域名进行管理和运行。
经域名管理单位核准后,将原域名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开通。
经域名注册单位核准后,停止该域名的运行,并且收回域名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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