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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中国专利局、国家物价局关于专利代理机构收取专利代理费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7

【发布部门】:国家专利局、国家物价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1987.12.12
【实施日期】:1987.12.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专利管理机关、物价局(委员会),并南京、成都市物价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专利代理暂行规定》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按规定收取费用”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专利代理在我国是个新兴事业,由于各地消费水平不同,代理水平、代理项目的工作量差异也很大。因此,专利代理机构收费标准暂不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定。各专利管理机关可根据当地情况制订收费标准,报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国务院各部门的专利代理机构,应执行所在地专利管理机关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有条件的专利代理机构应设立资助专利基金,对申请专利在经济上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免收或少收代理费,在该专利技术取得经济效益时,从其收入中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