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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中国专利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奖酬提取办法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6.02.25

【发布部门】:国家专利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1989.12.10
【实施日期】:1989.12.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报酬,应认真兑现。为此具体规定如下:
 一、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持有单位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要依法给予奖励。
 二、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持有单位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金额,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少不低于2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最少不低于5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在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应从优发给奖金。
  上述奖金,企业单位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经费中列支。
 三、专利权持有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后,每年应从该项专利实施后的所得税后留利中提取0.5%-2%,实施外观设计专利后,每年应从该项外观设计专利实施后的所得税后留利中提取0.05%-0.2%,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专利权持有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纳税后提取5%-10%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上述报酬,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个人所得,应依法纳税。
 四、本规定适用于单位的职工和其他临时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
 五、奖励报酬现金的提取,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六、对本规定的有关事项,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同本单位发生争议时,由所在地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调解裁定,或由主管部门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调解裁定。
 七、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八、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中国专利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