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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审查指南公报(第三号)

更新时间:2015.11.15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失效
【发布日期】:1993.10.08
【实施日期】:1993.10.08
关于《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的修改
  为了使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口头审理能顺利举行,根据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特将《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关于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口头审理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1.《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第2节(口头审理的通知)第2段补充规定如下:“此外,当事人如有新的证据要提交的,也应当与答复一并提交,不管口头审理是否改期举行,在答复之后再提交的新的证据,合议组可以不予考虑。”
  2.《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第4节(口头审理的进行)最后一段(在口头审理休会前,……,但合议组认为必要的除外。)删除。
  3.《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5节(口头审理的中止)中的第(1)项(当事人……会后研究的;)删除,第(2)项至第(5)项分别改为第(1)项至第(4)项。
  上述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