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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中国科学院版权收益提成试行办法

更新时间:2016.02.27

【发布部门】:其他
【效力级别】:其他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3)科发出字0377号
【发布日期】:1983.05.03
【实施日期】:1983.06.01


((83)科发出字0377号)
 

  • 第一条为了保障作者的正当权益,贯彻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鼓励科技人员创作,并调动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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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条第二条所述作品的版权收益,按如下标准由单位提成:版权收益在四十元(含)以下的,免予提成;在四十元以上的,其超过四十元的部分,单位提成15%;个别由单位提供较多条件的图志、汇编等作品的版权收益,提成比例要适当提高,由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 false
  • 第五条由本单位同外单位(包括院属单位之间)合作创作的作品,凡由本单位组织或以本单位作者为主创作的,从版权收益中支付外单位作者的报酬后,应予提成的,再由单位提成;凡参加外单位组织或以外单位作者为主创作的,按作者所得实际报酬,应予提成的由单位提成。
  • 第六条作品中使用的他人创作的相对独立的部分作品(文、图、摄影作品、书法等),各部分作品的作者得按各自对整个作品的贡献大小取得相应的版权收益。应予提成的,比照第五条处理。但作品中合理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则不必向被引用作品的作者付酬。
  • 第七条版权收益提成,纳入单位收入。
  • 第八条版权收益提成由提成单位的财务部门执行。出版者或其他使用作品的单位和个人直接向作者付酬的,作者应及时交纳应予提成的部分。
  • 第九条由单位组织集体创作的作品,其版权收益在提成后由单位按实际贡献合理分配给署名作者和其他直接参加创作作品的作者。
  • 第十条本试行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在国外发表的作品。外汇收益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 第十一条本试行办法从一九八三年六月一日起试行。院转发的以及各分院、院属各单位制定的有关规定、办法,凡与本试行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试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