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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科学技术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地方科技厅(科委)所属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5

【发布部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4
【实施日期】:2001.09.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知识产权局,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领导小组办公室,计划单列市科委:
  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中介行业管理体制,使社会中介机构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经济组织,促进社会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200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此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发出《关于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的实施意见>的函>的复函的通知》(国知发法字[2001]第4号)。根据以上通知的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应实现脱钩改制。目前,全国半数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挂靠地方科技厅(科委)。一年多来,各地科技厅(科委)根据通知精神,围绕专利代理机构的脱钩改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也有部分地区专利代理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遇到一些问题,进展缓慢。为推进地方科委系统所属专利代理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应重视所属专利代理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要从建立技术创新体系和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整体战略上规划研究本地区的专利代理工作,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积极配合当地清整办,指导所属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遵循“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思路,制定切实可行的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方案。为此,要求各地科技厅(科委)近期内就专利代理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并切实解决好专利代理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各地科技厅(科委)应就所属专利代理机构在脱钩改制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积极与当地财政、人事、社保、劳动等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妥善解决;要创造条件,支持有专利代理资格的人员发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积极采取措施,以内部转岗等多种方式安置编制内的其他人员,并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社会保险及相应的安置费用;要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专利代理专业人员智力劳动形成的积累,特别是对积累较少的专利代理机构,可优惠提供办公用房及设备,并在开办经费上适当予以支持。
  各地科技厅(科委)在处理所属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涉及的人员安置、资产处置等方面的问题时,除按国办发[2000]5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外,还可按科研院所改革中最相类似的有关政策执行。
  各地科技厅(科委)应在2001年10月底以前完成所属专利代理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要负责督促并妥善处理推注销专利代理机构业务上的未结事项。各专利代理机构要将有关情况通知到每个委托人,并办理好转委托或辞去委托手续。
  各地科技厅(科委)应通过此次脱钩改制工作,对本地区科技厅(科委)系统所属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全面清理,减少重复设置,加强集成,建立与本地区经济及科技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专利代理管理体制。少数专利申请量少,脱钩改制可能导致本地区专利代理机构消失的经济欠发达省份,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国务院清整办明确有关政策。
  各地科技厅(科委)及所属的专利代理机构,要正确认识改革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克服“等、靠、要”思想,积极主动地进行脱钩改制工作。通过脱钩改制,要使专利代理机构真正面向市场,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后,各地科技厅(科委)应更加重视对专利代理机构的业务支持,要按照科技部2000年12月印发的《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2000]596号)的有关要求,主动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等各项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业务,使之成为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完善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的重要支撑力量,成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开展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得力助手。
  其他非地方科技厅(科委)所属的专利代理机构,适用本通知。
                         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