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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电子申请通知书纸件副本发文有关事项的业务通知

更新时间:2015.12.04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3.07.30
【实施日期】:2013.07.30
  自2010年专利电子申请(以下简称电子申请)推广工作开展以来,在广大申请人和代理机构的积极配合下,电子申请工作取得了新突破。2013年6月,全国专利月电子申请率达到85%,代理机构月电子申请率达到99%。为响应国家节能环保、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总体要求,结合电子申请业务的发展现状,实现按需发文,现就电子申请通知书纸件副本(以下简称通知书副本)发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8月1日起,专利局向电子申请用户发送的各种通知书和决定,均以电子文件形式通过专利电子申请系统发送,不再主动向电子申请中指定的收件地址邮寄通知书副本。
  二、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以通过电子申请网站提出请求,由专利局向其专利申请收件地址邮寄通知书副本,未提出请求的视为不需要通知书副本,用户可登陆专利电子申请网站(www.cponline.gov.cn)查询操作方法。
  三、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以通过电子申请网站提出请求时指定专利代办处(以下简称代办处),在被指定的代办处办理相关手续后,以自取业务的方式获取通知书副本。
  四、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包括专利代理机构和企业申请人)可以通过在代办处办理长期自取通知书信箱业务的方式获取通知书副本。
  五、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对于未能下载的通知书数据,可通过中国专利查询系统(www.cpquery.gov.cn)进行相关通知书数据的查询和下载。
  六、为使电子申请用户尽快适应新的通知书获取方式,2013年8月1日至15日为过渡期,期间专利局将继续保持原通知书副本的发文方式。
  七、本通知涉及的通知书副本有:电子申请受理阶段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缴纳申请费通知书”、“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意见通知书”、“文件不受理通知书”;电子申请授权阶段发出的“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书”、“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电子申请变更业务的“手续合格通知书”;以及因电子申请注册用户未在通知书推定收到日前下载通知书,而为其发出的通知书副本。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