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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有关问题和具体要求的说明》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2.04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知发法字[2001]第12号
【发布日期】:2011.01.17
【实施日期】:2011.0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现将我局《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有关问题和具体要求的说明》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一年一月十七日
 
 
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有关问题和具体要求的说明
  一、关于发起人
  1.发起人人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规定,合伙制中介机构的发起人应为2名以上,有限责任制中介机构的发起人应为5名以上。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我局的《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的实施意见》规定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发起人应为3名以上,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发起人应为5名以上。
  在脱钩改制过程中,现有专利代理机构在发起人人数上确实不能满足规定要求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下称各知识产权局)可以参照国办发[2000]51号文件的规定适当予以考虑。但是,申请组成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有5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作为发起人。
  2.发起人资格
  发起人必须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在脱钩改制过程中,除了以本机构的专利代理人作为发起人外,允许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符合国办发[2000]51号文件规定的人员得到挂办单位的同意加入或承接该机构,继续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机构名称的核准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规范,并且不得在全国范围内重复。因此,专利代理机构名称的更改应当经过我局的核准。各知识产权局在第一阶段(审核批准脱改方案)当中或者结束前,应将本省区专利代理机构改变的名称报我局核准。
  三、关于机构变更情况的公示
  为了维护委托人的权利,在脱钩改制过程中避免或减少失误,我局要求进行脱钩改制的专利代理机构,包括停业的机构,将其机构的变更情况以登录互联网(国家知识产权局网址)和登报(中国知识产权报)的方式公示于众。各知识产权局应当要求本省区的专利代理机构于第一阶段后期将一份用于公示的书面材料提交我局,其内容应当表明专利代理机构发生变化的详细情况。
  四、关于办理变更手续的具体要求
  专利代理机构因脱钩改制发生名称、地址、负责人等变更的,必须办理变更手续。我局在今年的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工作中将对此进行检查,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年检不予通过。
  拟停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停业手续由原机构的负责人和挂办单位负责,各知识产权局应当监督专利代理机构完成此项工作。停业机构应当办理的手续包括注销机构、终止委托或转委托等。凡因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由挂办单位和原专利代理机构的负责人承担法律责任。
  脱钩改制的专利代理机构在脱钩改制方案批准后,应当立即办理以下事项:
  1.将变更情况通知所有处于代理关系中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案的委托人。
  2.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机构注册变更。
  3.办理所有处于代理关系中的专利申请和专利案的变更手续,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清单一式二份。
  (2)对每件专利申请或专利案提交一份著录项目变更书。
  停业的专利代理机构在决定停业后应当立即办理以下事项:
  1.从即日起不得承接新的代理业务。
  2.提交处于代理关系中的专利申请和专利案的处理方案,以及关于其业务档案移交情况的说明。
  3.由原机构的代理人和挂办单位负责通知委托人终止委托或进行转委托(港、澳、台的专利申请和专利案必须通知委托人转委托其他机构)。
  4.原机构业务由其他机构接管的,由接管机构办理变更委托手续,须提交以下材料:
  (1)转委托书;(一项专利申请或专利案提交一份转委托书;同一个委托人有多项专利申请和专利案的,可以提交一份总的转委托书)。
  (2)变更清单一式二份。
  (3)对每件专利申请或专利案提交一份著录项目变更书。
  五、关于收回机构挂牌的问题
  停业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将其牌照交回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