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04
(一)推动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适应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工作发展需要,为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以外的企业提供服务;
(三)促进专利审查工作与全国技术创新工作的有机结合,加强专利审查工作与企业专利申请的技术性沟通交流;
(四)配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推动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
国务院相关部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也可以参照本办法在本系统、本行业企业中运用专利工作站机制组织专利交流活动。
设有专利工作站的企业申报专利交流活动时,应同时做好企业专利工作站的年度工作计划。专利工作站的年度工作计划除包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的专利交流活动之外,还可以包括自行开展的其他专利交流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应于每年2月底前报所在区域地方知识产权局。
情况特殊的企业,如中央企业、跨区域的大型企业等也可以通过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机构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专利交流活动计划,同时应向所在区域地方知识产权局备案。
(一)单个企业单独与专利专业人员(工作组)进行交流;
(二)区域内相关企业共同与专利专业人员(工作组)进行交流;
(三)行业内相关企业共同与专利专业人员(工作组)进行交流;
(四)其他合适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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