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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11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1.15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1.07.14
【实施日期】:2011.07.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国防专利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开展2011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一)凡于2011年8月31日前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均应当参加年检。
  (二)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随其代理机构参加年检,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地方知识产权局”)。
  (三)凡接受代理机构聘用的执业专利代理人应当参加年检。
  二、组织实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面组织、指导监督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年检工作,并向社会公布代理机构的年检结果。
  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防专利局具体实施对本辖区内代理机构的年检,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代理机构年检的初步审查结论。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具体实施对全国专利代理人的年检,并向社会公布专利代理人的年检结果。
  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本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开展自检,并认真填报和提交各项年检材料。
  三、代理机构的年检内容
  (一)代理机构是否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是否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 代理机构是否有《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八条列出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代理机构从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的专利代理业务情况;
  (五)代理机构的财务情况;
  (六)应当予以年检的其他内容。
  四、代理机构应当向地方知识产权局或者国防专利局报送的年检材料
  (一)2011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
  (二)2011年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年检登记表;
  (三)2011年专利代理机构年度内受惩戒情况表;
  (四)2011年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复印件;
  (五)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未设立分支机构以及本年度内没有受惩戒记录的代理机构不需要提交相应表格。
  所有表格或者材料均应当采用A4纸张打印。
  五、年检步骤
  (一)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防专利局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辖区2011年度代理机构年检实施方案和程序,通知本辖区内代理机构,并在2011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完成代理机构的年检审核工作。
  (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制定2011年度专利代理人年检实施方案和程序,并在2011年8月15日至9月30日期间完成专利代理人的年检审核工作。
  (三)代理机构将本机构的年检材料及时报送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防专利局。
  (四)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防专利局核实本辖区内代理机构提交的年检材料中的各项内容,提出代理机构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审查意见,并填写相应的年检汇总表(附件5至7),于2011年10月31日前将年检情况总结、汇总表,连同本辖区内所有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一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防专利局报送的年检材料后,及时进行核实、审查。
  对于材料齐全、内容无误、年检合格的代理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1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相应的年检结论。
  对于经年检发现代理机构不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需要限期改正的,地方知识产权局或者国防专利局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核实其是否已按照要求改正,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结果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相应的年检结论。
  除上述两次公告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针对个别代理机构的年检结果向社会发布公告。
  (六)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防专利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年检结论,对于年检合格的,在代理机构的注册证(副本)上加盖本年度年检合格的印章;对于年检不合格的,加盖本年度年检不合格的印章。
  六、工作要求
  (一)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防专利局应当对代理机构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实地抽查,并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年检审查结论和相关材料。
  对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关信息的核实可以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公布的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代理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姓名和人数应当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信息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内容一致。
  对代理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有关信息的核实应当参考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提出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个人年检结论。
  (二)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通知要求以及填表说明认真如实填写表格(附件1-4)中的各项内容,不得缺项,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地方知识产权局或国防专利局报送相关材料。代理机构应当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向地方知识产权局或国防专利局提交的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复印件应当与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提交的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原件一致。
  (三)经年检,发现代理机构有《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八条列出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给予惩戒。
  对于年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给予严肃处理。
  七、其他事项
  (一)年检期间(2011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暂停受理新机构设立申请,并停止办理专利代理人转换代理机构的相关手续。已于2011年8月31日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防专利局递交了相应申请材料的不受此限。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公告年检结果时,将一并发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统计的各代理机构本年度(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代理专利申请案件的数量。
  (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代理机构的年检材料直接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四)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年检记录栏目已经填满需要换发的,代理机构应当将旧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交到地方知识产权局或者国防专利局,由地方知识产权局或者国防专利局收齐并填写“2011年换发注册证(副本)的专利代理机构名录”(附件8),于2011年10月31日前统一寄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代理管理处进行换发。
  (五)2011年度专利代理人的年检事项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1.2011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
     2.2011年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
     3.2011年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年检登记表
     4.2011年专利代理机构年度内受惩戒情况表
     5.2011年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年检汇总表
     6.2011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汇总表(合格)
     7.2011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汇总表(不合格、未参加年检)
     8.2011年换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的专利代理机构名录
  联系人:条法司 裴全运 许 妍
  电 话:010-62086034
  传 真:010-62083620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