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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04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1.15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2
【实施日期】:2004.08.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国防专利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号)的规定,我局即将开展2004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关于年检的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各地方知识产权局)以及国防专利局应当于2004年9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期间完成2004年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审核工作,并如期将年检结果上报我局。
  为了做好年检工作,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防专利局应当制定本辖区2004年度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办事程序。
  二、核实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是否符合《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是年检的主要目的。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应当认真填写《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和《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的各项内容,不得缺项。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防专利局应当核实登记表的各项内容,作出年检合格或者年检不合格的结论,并填写《专利代理机构年检汇总表》,与《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和《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一并报我局。
  三、我局将分批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告并在因特网上发布,其具体步骤为:
  (一)对2004年10月31日之前年检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我局于2004年11月30日之前予以发布。
  (二)经年检发现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人不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需要限期改正的,各地方知识产权局或国防专利局应当在2004年12月31日前核实其是否已按照要求进行改正,并将结果报我局。我局于2005年1月31日之前向社会发布其中通过年检和未通过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以及撤销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名单。
  除上述两次公告之外,我局不再针对个别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结论向社会发布公告。
  对年检不合格和未参加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我局将严格按照《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停止办理其新的专利代理业务。年检撤销的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尽职尽责地完成各类委托,按照《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以及我局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各种事项。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违法违规的行为,我局将按照《专利代理惩戒规则》给予惩戒。
  四、其他具体事项:
  (一)2004年6月30日前经我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和在机构中执业的专利代理人应当参加2004年年检。
  (二)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核实可以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网址上公布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名单。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人数和姓名应当与我局公布的信息一致。
  (三)我局在发布年检结论时,将一并发布根据我局数据统计的各专利代理机构2003年度代理专利申请案件的数量。
  (四)《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财务的内容纳入到《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中,本次年检可以不要求专利代理机构提交其他财务报表。
  (五)年检期间(9月1日至10月31日)暂停办理专利代理人转换专利代理机构的变更手续。
  (六)香港地区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材料直接报送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1.2004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
     2.2004年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
     3.2004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汇总表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二日